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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专家及老师,我在些想问的问题如下,敬请帮我解答: 湖南某工厂与福建某外贸公司在08年11月份签了一份采购合同,货值大概为120万左右,付款方式为信用证(该信用证是福建某外贸公司将其客人的信用证通过他们公司开户行转给湖南工厂),证。该批产品都存放在宁波外贸仓库。从而使工厂方面失去了货款也失去了对该批货物的拥有权。 现在宁波工商要求要没收该批货物并要对湖南工厂作出处罚(根据商标法),同时也对福建外贸公司(举报人)作出处罚。 该批产品上面的牌子英文字母是五个,有两个字母和另外一个牌子的商标不一样,存在近似处。外包装上的牌子和正牌子完全一样。 注:真正的商标持有人为日本公司,工商通知了这家工公司在中国的代表,而这家工司并没有要求追究。 而目前湖南工厂正在起诉福建外贸公司,将在不久开庭。 我的问题是: 1 法院已经查封过的货工商部门不通知法院就去再次查封并作出处理(等查封几天后通知湖南法院),请问这是否合法? 2 请问该批货将来会怎么样的处理? 3 工厂本身就是受害者(被福建外贸公司欺骗),还要承担工商的罚款,请问这是否合理? 希望专家能帮我解答!谢谢!

经济相关
2009-07-03 17:44:5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1、工商的查封合法。法院查封和工商查封并不矛盾.但是法院有权优先处理.
    2、法院只是针对湖南工厂和福建外贸公司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不一定会对该批货物进行处分。如果法院没有判决没收的,那么在判决生效后,工商部门有权没收该批货物。
    3、工厂本身虽然是受害者,但自身存在审查不严的过失责任,侵犯了第三人的商标专用权。因此,不管在诉讼中是获得赔偿还是向福建外贸公司赔偿损失,都和工商处理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法院解决的是民事纠纷,而工商追究的是行政违法行为。因此,在本案中,承担了民事责任后再承担行政责任是不矛盾的。
    但是,在本案件中,工商部门处罚工厂的依据是否合法还是值得进行分析的,工商部门虽然有权处理,但处理依据如果不足也是违法的。
  • 问题比较复杂,建议你直接委托律师协助处理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