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专家及老师,我在些想问的问题如下,敬请帮我解答:
湖南某工厂与福建某外贸公司在08年11月份签了一份采购合同,货值大概为120万左右,付款方式为信用证(该信用证是福建某外贸公司将其客人的信用证通过他们公司开户行转给湖南工厂),证。该批产品都存放在宁波外贸仓库。从而使工厂方面失去了货款也失去了对该批货物的拥有权。
现在宁波工商要求要没收该批货物并要对湖南工厂作出处罚(根据商标法),同时也对福建外贸公司(举报人)作出处罚。
该批产品上面的牌子英文字母是五个,有两个字母和另外一个牌子的商标不一样,存在近似处。外包装上的牌子和正牌子完全一样。
注:真正的商标持有人为日本公司,工商通知了这家工公司在中国的代表,而这家工司并没有要求追究。
而目前湖南工厂正在起诉福建外贸公司,将在不久开庭。
我的问题是:
1 法院已经查封过的货工商部门不通知法院就去再次查封并作出处理(等查封几天后通知湖南法院),请问这是否合法?
2 请问该批货将来会怎么样的处理?
3 工厂本身就是受害者(被福建外贸公司欺骗),还要承担工商的罚款,请问这是否合理?
希望专家能帮我解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