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我与一房产公司签订房产预定合同订一商品房,并于2007年3月付清所有房款,同时交齐物业、煤气安装费等。房产公司代收契税费拟由其一并办理房产证。当天拿到该房钥匙。在办理房产证期间第三人季某找到我欲购此房,双方讲好价格一并到房产公司将我所有票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为季某,季某按双方签定协议付完约定款项。季某领取房产证后于2009年4月以我没有房产证,没有该房处置权诉我返回差价。请问季某请求是否成立?我与季某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我该如何应诉?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