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5月4号进入一家电子厂就职QC员一职.试用期是三个月,6月21号我发现已经怀孕半个月了,于是我提出辞职,可他们说要提前一个月才能辞职,如果你决意要7月1号要走的话,就算是辞快工,就要扣除半个月的工资,我觉得不合法,我只是试用期而且我也已经提前了九天交了辞职报告,我上网查了一下,我完全可以得到我所有的工资,根本就不用扣半个月,可是这个厂在发工资的时候没有工资单,我也就掌握不到任何对于我有利的证据,考勤也是他们打出来,让我们来确认之后签了就交上去的.然后工资也是他们打出来让我们来签确认了才发工资的.如果辞职的话,最后那一个月的工资要等到次月才发放,而且也不须要你本人去确认你的考勤和工资,就直接扣了你去领就可以了.在这样我完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我该怎么办呢.请律师教教我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