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湖北省某高速路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货车撞死正在路边换小车轮胎的三个人。该事故高速路交警已处理,责任方按湖北省标准分别赔付了三人。
三人都已认定为工伤,但按照“‘湖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则工伤赔偿几乎就没有了。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很多省都已取消了第三十九条内容,湖北这样合理吗?家属该咋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