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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按国颁标准以预算总造价465万,承包价为401万。施工合同由于双方主体缺乏相应资质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中期工程进行结算为190万,出包方已付工程款174万。剩余工程款出包方主张应按承包价与预算价的比例降标13%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则主张合同无效,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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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7 22: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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