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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3年承建了一个工程,合同竣工日期是2003年8月31日,实际竣工日期是2003年10月30日,为了防止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我在2003年10月20日(也就是我没交工程资料以前,实际工程以交付使用)与发包方签定了一个还款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发包方的还款时间,并约定如到限期不还,将我所承建的几个单元作为抵押,并约定以银行贷款的抵押价订账给我,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批复规定,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半年,我想问我与发包方签定的还款协议是否算已经行使了优先权,在实际竣工日之前是否有影响。 注:由于发包方当时承诺他用此房抵押贷款好还我的工程款,所以我一直拖到实际竣工期后8个月才起诉,也就是说直到发包方贷款下来后,我仍然没有得到工程款后才起诉,我们当地法院根据我起诉时间与竣工时间超过半年而判定我已经放弃了优先权,是否合理。

房产纠纷
2008-12-07 21: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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