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与公司签了三年的合同,做了一年后,提出辞职,没有按正常手续提前三十天,但公司领导同意了(中头上),并且发放了工资给我,但还欠我5个月的出差补助和出差做车的费用不给,5个月的车费发票我已经报给公司了,其中1-4月份的发票在4月底就已经交给公司了,5月份的发票我是在5月20号交的("财务以没看到发票为由,不给我算。"),还有三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没给我买,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样利用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我的劳动合同是跟广州惠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签的。工资是广州精点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发的。
每个月的工资明细表和工资转账计录我都有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