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德企公司工作,公司一共有4个车间,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标准工时工资制,每月基本为1320元,2008年期间,我真正拿到手的月工资在每月2000多。2009年2月因我所在的部门定单减少,发生工作量不足,工资也相应减少,现在我每个月真正拿到手的工资为600~700元,而公司其他三个部门员工工资没有受到影响,还是拿2000~3000.
现在我向公司提出来,我要求和公司其他部门相同岗位上的员工享受大致同等的待遇。
请问我这种要求合法吗?
二
在因为以上劳动争议情况下,公司几位员在工作时间去找公司管理层理论,公司以员工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为由,向员工出具三份警告信后,将员工除名。
请问公司这种行为违法吗?被除名的员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