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男,原告)提出离婚请求,结果法院判决书内容中关于原告方面只记录了一句即:原告声称双方感情已破裂因而提出离婚,就此一句关于原告在庭上的辩述,而关于被告索赔内容及其理由则大篇幅记录,并且其中并无任何关于被告索赔内容的依据及证明,结果法院最后判决原告向被告赔偿30000元及退回双方结婚时所购物品(所谓嫁妆,但是用的是原告送给被告的礼金所买)
1.请问关于判决书中记述内容大幅详细记录被告辩解内容,而只是一句话带过原告其提出离婚内容,并且无任何关于原告对被告索赔内容及各种罗列所谓依据的辩解。这是否合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