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我堂嫂因计划外生育,在医院临产时(羊水已破)被县计生委强行带至其服务中心进行引产手术.打了二次催生针,服了9粒打胎特效药前后6天才将死胎引下.术后导致子宫在出血,不得不切除子宫,患席汉氏综合症,完全失去劳动能力,性欲消失......,每天不得不服用合成激素维持.2008年12月前其所用医疗费用全部由计生委承担.今年计生委要求与我嫂子签订协议,一年补偿医疗费、生活费合计8000元(医疗费按其几年来的平均年医疗4000元,生活费按县农村生活费4000元),同时因此而造成的住院治疗费由计生委承担.(我们未答应).我嫂子术后未进行任何伤残鉴定,其有一个15岁的女儿和近70岁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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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认为医院在医疗的过程中若存在医疗过错的;【2】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将医院的病历及相关材料封存并要求医院盖章并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应及时处理;【3】向市卫生局申请并授权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4】若是医疗事故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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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个伤残鉴定,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可与本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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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行伤残鉴定,再根据伤残等级计算赔偿金额,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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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但先得做一个司法鉴定。需帮助可联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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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