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有房屋两间(一间是我婚前的房屋100平方米,婚后重建,房地产证是我名字)法院判为共同财产归我使用,未判产权归属谁。另一间房屋170平方米是婚后以我名字购买的宅基地建筑办理房产证,法院判给对方使用,未判产权归属谁。对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屋使用,我要求对方签房屋使用协议书分清法律责任,对方不同意签协议书,而法院强缺制执行房屋使用破门而入。这样合法吗?我应怎么办?
2、9岁未成年女儿一审判决不用对方付抚养费,后我上诉中院才判对方每月付200元抚养费至女儿18岁这样合法吗?我应怎么办?
3、对方有十多万股票和二十多万存款有凭有据及原始单据我申请法院调查详情而法院从对方提出离婚之后一年时间开始调让对方转移现金这样合法吗?我应怎么办?如且对方离家出走两年我借款养几个孩子上学及医疗等开支法院也判对方不用负责费用,有凭有据有单位证明,法院这样判决合法吗?
4、我向广东省高给人民法院申诉而得到维持下级法院判决的裁定。我应怎么办?
5、我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申诉书及资料是否可邮寄立案,或有什么更好的方法及部门申诉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