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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经过是去年我们这有个人无缘无故在几次晚上到我家门口大骂我家人,后来我妈出去看看情况,她拉着我妈就打,第二天我回来看到我妈脸上有伤就去找他问情况,结果她不在家。晚上大概八点我又去,她在家,我让他开门她不开,他问我干嘛!我说你问什么到我家打我妈!然后叫她开门!结果她就是不开!我气氛之下把门踹了几脚拉开了门!她拿棍子打我被我抓住脱出门外!后来她就赖地上说我打她!我就狠她你以后不要到我家闹,不然我不客气!就回来了。她后来报案,警察来了,了解了情况!扣了我两百快钱(没收据),说勇于赔偿门!多下来退给我!时隔半年了一直没解决!现在警察给我打电话说我们以你非法侵入她人住宅要上报,对你进行处罚!警察也说事情我们调查了确实是她不对。 我想问问我这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吗?就是算为什么她,不对不处罚她?在说他们扣了我两百快钱了算我赔偿损失了。为什么还要进行处罚?

损害赔偿
2009-06-09 14:25:0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则),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
    在国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国家刑法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国刑法、日本现行刑法;多数国家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个人的犯罪。但在国内外刑法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是对个人的犯罪。我国《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中,我们不难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居住权,也有人认为是住宅安宁权,目前以主张住宅安宁权为多。笔者认为,人身权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权利,而住宅的安宁权是从属于人身权的,是住宅内成员特有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尤其是住宅的安宁权,受法律保护,其真谛是私生活自由与安宁,因为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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