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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3月被告因购买房屋急需还清房屋贷款,遂向原告借人民币116000元整,之后给原告写下欠条。同年10月31日被告又以办房产证为名向原告借款4500元,缴纳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并口头承诺尽快将全部欠款还清。2009年2月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500元缴纳契税,在交友期间日常向原告借款12511元,并写下房产证办完后将北京市大兴区泰中花园2居室房一套,以总价43.5万的价格售给原告,抵减其向原告所借之款项13.5万元的协议,之后原被告就房屋协议内容产生分歧,协议没有生效,原告又继续要求被告还清借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无意归还欠款,原告多次追讨无果,于近期向大兴法院提起了诉讼。请问被告没有工作,在家帮朋友炒股挣钱,被告说我告他也没用,他是单身只有一套房子86平米,法院顶多拘他15天,出来后也还是不能还钱,照他的说法我的钱就石沉大海无法要回了吗?

民事相关
2009-06-08 22: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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