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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姑姑是早年支边人员一直生活在乌鲁木齐,由于一直未婚,无配偶及子女而且亲属不在身边,一直由其所在单位照顾,她的工资存款等财产也在单位存放。今年春节时姑姑去世了,骨灰在新疆火化。现在我跟我父亲想把姑姑的骨灰及遗产取回。但单位说要做遗产公证,需要姑姑的其他兄弟姐妹都到场。我认为我父亲作为继承人只是取回大姑本人的财产,单位只是负责保管,及时公证也应该是公证单位保管期间的钱物支付是否对。而不是遗产继承的公证。请问我的这个说法对么?是必须要做单位所说的遗产公证么?如果我父亲出具书面说明,证明取回的遗产及之后的分配与姑姑单位无关,是否就可以取回财产呢?

继承
2009-06-30 19:53:3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可以做遗产公证,需要姑姑的其他兄弟姐妹都到场。

    有的单位是要求必须要做单位所说的遗产公证。

    但是你父亲如果出具书面说明,证明取回的清单,以后有任何争议与姑姑单位无关,这样应该可以取回财产,然后回来大家协商怎么处理是可以的。
  • 通过法院解决
  • 单位要求做遗产公证是因为如果有其他的继承人会找他们的麻烦,你你亲如果有其他兄弟姐妹可以做一个公证,公证由你父亲代办,如果没有公证他们不敢把遗产给你父亲一个人,这也是对你姑姑遗产继承人的保护。
  • 可以通过法院解决
  • 最好直接做个遗产继承的公证后,如其他继承人不愿放弃,可以授权委托你父亲,再做个授权委托公证后,直接向单位索要遗产,如单位不配合,可以直接起诉单位,因单位是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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