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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是二婚,他们各一有位前婚所生女儿,再婚生我。父亲女儿没在生边,当时是判给父的,虽说判给父但她跟自己母亲过且改了姓,有人证明她是判给我父。父生前留下两份遗嘱,给我堂哥的时间为前,给我妈的为后,前份内容交待他所有财产为母亲、养女(二姐)还有我拥有,其中嘱中提到父还有一亲女(大姐)适当补尝一点,后份内容为父名下遗产全部归我妈。两份立嘱时间相差4天。母亲现向法院起诉确权,诉状表明我和养女都是父母婚后所生。这属内容不真,其二据前份遗嘱父亲并没有不给她们财产,只按正常程序分配,但立嘱时间接近父快过世时间,他患食道癌晚期,从确症后没有进过食物,以流汁为主。我认为不具行为能力人,在前份遗嘱中把我名字也写错(注明:我名是父所取,当时取此名时意义是父想表明他文学方面相当),把养女和亲生女在遗嘱中弄反了。且此份遗嘱是父亲生前交待后事时当场写交给堂哥的。后份遗嘱的字迹没有前份工整,且错字多,时间开始写一九八几年,后来划了重新写过了。如果以父亲当时不清醒,且有人证,是否可以证明两份遗嘱是属不清醒状态下所写,不具法律效意。这样可以胜诉吗?

继承
2009-06-04 11:56: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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