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男,2006年1月与邓某结婚,2009年5月5日离婚。
本人2005年5月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得一处房产,2006年结婚登记后由女方父母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本人写了一张借条给女方父母。内容大概如下:因本人经济困难,现房屋装修款向岳父XX岳母XX所借,待今后经济好转如数归还。无具体数额和还款期限。离婚协议简要如下:双方约定男方2010年5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女方七万三千元,房产及室内装修归男方所有。还款时女方立即搬出该房屋,男方写于女方父母借条作废。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也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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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写于女方父母借条作废”无法律效力,装修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情况下,女方父母有权向你追索一半的装修款——当然存在对装修款的举证问题,估计形成争讼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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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双方写的借条作废的约定对对方的父母,也就是借条的所有人不产生效力,但是借条没有写明借条,相信对方也不会轻易起诉,他们得证明欠款数额。满意采纳为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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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借条还具有法律效力,但女方父母无法以借款起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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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