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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为单位销售人员,与我丈夫为同单位员工,同到内蒙出差,公司出路费,由肇事者自驾车去,回来时在高速公路上速度过快,遇突发事件处理不当,至我丈夫死亡,请问可不可以把肇事者当作第三人要求民事赔偿,应在居住地起诉,还是在出事地起诉?如果可以在居住地起诉,法律是否规定出事地交警有义务提供事故资料

交通事故
2008-11-11 17: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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