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4月在同一楼盘买了两套商品房(二楼和三楼)约定09年5月交房。买房时给售楼小姐明确要买可以看到中庭景观的,所以单价比不能看到中庭的贵。08年底,我到施工现场发现开发商为了美观,在单元入户门处修了一个装饰建筑把对着中庭的二三楼景观遮挡了。与开发商沟通,开始开发商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以这个是报规划为由拒绝拆除。在我的坚持下,开发商到现场看到真实情况后,口头答复拆除。09年初,再次到施工现场,那个建筑拆除了部分。但仍有部分没有拆除,留下来的一堵墙面。与二楼阳台成垂直立面。刚好把二楼从左边看中庭的视线挡住。但开发商以符合规划为由拒绝降低高度。当初售楼的立面宣传彩页上没有这个入户装饰建筑。还有一个细节,在购房合同中平面图上,三栋的购房合同明确标示了此墙面(但没有标示高度)四栋的购房合同根本没有标示这堵墙。5月9日交房的时候,我再次与开发商协商,但开发商以合同上有明确标示(但对四栋没有标示回避不谈)且符合规划为由拒绝解决。从建筑方面来看,这个装饰墙降低高度1.5M根本不影响整栋楼的结构.盼回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