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94年经朋友介绍买了一套公产权占百分之五十一的房屋,此房是卖方父亲的房子,我方将房款交给买方后卖方将房产证给了我方。约定由卖方负责办理过户手续,买房给2000元赞助费,但半年后卖方无法办理遂将2000元退回,我方要求退还房款,卖方不同意,我方在96年起诉要求卖方或办理过户手续或退房款,审讯时卖方保证其他兄弟姐妹放弃继承,但判决书未写此情况,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我方退还房屋,卖方退房款,但卖方一直不退房款,我方申请执行,却至今无法找到卖方,执行人员说什么时候找到卖方什么时候在执行,请问如果以后有一天卖方回来把房款退给我方,然后要求我方支付这些年的租金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有依据我方即使请求双倍给付房款利息也远远少于租金,况且现在房价已经翻了两倍,我方根本是赔了房款还赔租金,能否申诉判决无效,因买卖公房的合同有效(实际上是买卖使用权),并且依照合同法163条买卖合同孳息收取全归占有人?我觉得此案甚是复杂,且涉及我家切身利益,望请高手指点迷津,将不胜感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