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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江阴市的公办幼儿园中有大量的编外用工,(注:所有的编外用工老师都是专业对口,具有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证,通过考试考入编外的)从事着相同的工作内容,甚至更多,但是:工资待遇只有在编公办老师的三分之一,请问:对待这种不公的待遇,编外用工是否可以要求同工同酬?有何依据?可以怎样去维权?

合同纠纷
2018-11-13 17: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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