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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7年1月经某行政单位招聘从事司机工作,未签劳动合同,08年在单位要求下开始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年一签,但有时未签,2013年4月,单位为规避劳动风险,要求我回家休息几个月,再上岗。未进行任何经济补偿。2014年1月重新招聘上岗,工作到16年3月。在一次工作中,因对领导不合理的出车安排有疑问,说了句为什么又要我送,被当场命令交出钥匙,以不服从工作安排口头开除,后多次汇报要求回到工作岗位无果,与物业公司劳动合同也未解除,直到2017年6月公车车改单位统一发放经济补偿金,单位认为我是被开除的,没工作到车改,但出于人道主义,按车改的补偿标准(含每年一月工资,未交的住房公积金,加班补助,『养老医疗保险以困难补助名义』等 。)等共计每年七千左右)补偿后面两年半的经济补偿,前面6年多不予补偿。要补偿前面的就统一只按每年一个月工资补偿。我个人认为单位开除我的行为简单粗暴,属违法开除。16年4月后到17年6月应补发生活费和五险一金。中断之前的补偿也应按车改标准补偿。我想详细了解我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应怎样补偿?

劳动纠纷
2017-10-31 16: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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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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