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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我厂所使用的10千伏线路投资人因故停产,并电业局递交销户申请,与电业局写一份产权无偿转让书。同一日,电业局要求我厂重新申请入户,我厂申请电业局继续供电。2007年11月,在距我厂100米处进厂高压下发生触电死亡事故。2013年6月,受害人家属将电业局作为被告诉求人身损害赔偿。原告和电业局以原投资人销户申请和我厂入户申请为据,将我厂认定为该段高压线路产权人追加为第二被告。请问:电力设施产权如何认证,如何变更。原投资人·电业局·我厂 三方谁是该段高压线路产权人?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产权归属?

损害赔偿
2013-08-08 23: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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