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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于1988年购入一处政府分于私人住房,分东西两间,西间大间为住房,东间小间为厨房,均为木构结构。在购买时,周围六户邻居已签字,证明。产权已过户于本人名下,在本人房产中间为邱姓人家,亦是六户之一。待到1992年时,重新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时。邱姓人家,提出原六家共有厨房(共56平方米)为七家所有。1996年经南平地区中级法院长终审,已判定为七家共有。本人原有产权为六分之二,现变为七分之二。问,我方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房产纠纷
2013-08-08 10: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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