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双方当事人已不在人世,当公安局撤消侦察后,第三者的父母将我们母女起诉到法院,判决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赔偿他们的人身伤害与精神损失费,生效期内拿不出现金按双倍利息计算,我不理解的是对方要负主要责任,为何是我们赔偿他们;是否因社会关系的重要性,为了生存,我现无力和时间与之争论,目前是如何才能维护我和女儿的权益,因法院拍令我于2011.8.20搬出我和女儿唯一的居住的房屋进行拍卖;更不理解的是第三者的父母为何一而再,捏造实事,要将遗产约只有七分之一的房屋拍卖,是否违背了法律与道义,于理不合,给人痛心恶疾;为了我失父伤痛中女儿有个安定的家,我要竭尽全力维护孩子的权益.希望得到您的帮助.在些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