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找法网 2018-08-08 其它 381人阅读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我们的社会生活得益于诸多法律规范而得以维持稳定,各国法律大致可分为三大类: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政府采购法是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的法律,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故而属于行政法。找法网百科专题为你整理了相关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投标人有什么要求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政府采购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解读与把握:(1)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其所要求的供应商主体则可能只是企业。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公司法》规定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可以参与投标,必须达到前提条件:得到总公司授权,以总公司名义投标。最终责任应由总公司...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既然公司法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分公司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不能作为合格投标人。怎么解释公司法与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答:这是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片面理解。1、《公司法》第十四条所说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是指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最终由(总)公司兜底承担。公司法这一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分公司只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的财产不绝对独立,(总)公司对于分公司的财产可以行使调配权。但分公司又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作为债务人,因此,如果法律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无疑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分公司就可以通...
对政府采购内涵与外延的界定。“政府采购”由“政府”和“采购”两个语素组成,因此,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界定:第一,政府采购法适用主体,即所谓“采购实体”或“采购机关”的范围;第二,政府采购法适用之采购的范围。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明确了这两点,我们就可以基本划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即哪些主体进行的哪些采购为政府采购,应该受到政府采购法的规制。此外,对于某些采购主体的采购项目,虽然性质上属政府采购,但是出于某种特殊考虑,政府采购法将其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这也是政府采购法的通行做法。从这一意义上讲,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与政府采购的法律概念并不完全重合。因此,从政府采购的国内和国际立法来看,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一般是通过采购实体、采购和适用豁免这样三个维度来界定的。(一)政府采购法适用之主体明确政府采购法适用之主体(采购实体)的范围是界定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首要和核心问题。政府...
实践中,对采购人而言一个最大困惑就是手中的一个采购项目应该遵从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还是两者都需要遵从。例如,一个政府采购工程组织招标采购,是否只需要遵从招标投标法即可,再比如,一个政府采购工程以外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批准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那么是否可以不遵从招标投标法?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你介绍。对此,2012年2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首先作了界定,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该条同时进一步说明,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同样,2015年3月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也作出...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化的推进,政府采购也进入了许多公众的视野之中。政府采购其实也就是政府出于政府工作等需求,运用财政购买商品等等。目前,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进行规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
众所周知,采购是一个单位、企业最吃香,也是最容易产生问题的部门,所以说,每个企业的老板都会让自己的最得力的手下去做、或者是老板的亲戚朋友,为了让政府的采购变得更加的仅仅有条,同时让问题减少到最少,政府出台了相应的有关采购的政策,下面呢,找法网小编整理了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第十七条的主要内容,来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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