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法

找法网 2018-08-08 消费者权益 210人阅读
消费者权益法
保护消费者权益一直是政府工作力度较弱的一块,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逐步受到重视。关于消费者权益法退货时间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前后对比?消费者权益发生争议处理办法有哪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构?找法网百科专题为您整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货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关于这个问题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下关于这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新三包法规定的退货时间是怎样规定的这个问题,如果你想知道,请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往看吧,找法网小编马上为你解答。国家新三包规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
消费者购买了不合格的商品应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加以认定,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退货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消费者权益法不合格商品退货条款?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消费者权益法不合格商品退货条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购买了认为不合格的商品后,应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加以认定。如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可据此要求经营者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如何解决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
在实体店购买了商品后,拿回来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或是不合适后,消费者就打算去退货。但并不是所有的实体店都愿意去退货,有些消费者就遇到了实体店不肯退货的问题。那么,消费者权益法实体店退货规定是怎么样的?找法网小编做了有关介绍,你可以看一看.消费者权益法实体店退货规定是怎么样的?法条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工商:七天无理由退货只适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针对不断出现的新的消费热点,消费者权益保护也随着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今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提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前后对比”。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沿革1992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指导下,着手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最终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该法经过2013年修订,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修改的《消保法》)条文由原来的五十五条增加到修订后的六十二条,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最大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有一定的约束和保护,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详细内容请阅读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的下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在我国目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于市,服务质量不高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缺乏对消费者权利的强有力的保护,缺乏对损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严厉打击和惩罚也是一个重要因素。那么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权益争议应该如何解决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合相关资料,望对您有所帮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权益争议有以下五种解决办法: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即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交换意见,协商解决争议。这种方式具有速度快、履行率高等特点,如果经营者讲信誉,讲质量,或者纠纷的标的额比较小,用这种方法解决比较快,结果也比较圆满。目前,许多经营单位都建立了为消费者服务的机构和规章制度,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协商和解这种方式将使用得越来越普遍。但是,这种方式有一个缺点就是缺少强制性的约束,究竟经营者承担责任与否完全出于自愿,如果经营者无视法律的规定,就容易发生推...
我国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和机构不断完善,销售和服务单位尊重消费者的意识也在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那么,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保护机构有哪些?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合相关资料作出如下解答。一、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关有两类: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是:(1)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2)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3)通过对广告的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合法权益。(4)通过商标管理,查处商标假冒行为,为消费者选购优质商品创造条件。(5)通过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
北京推荐律师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1212
今日律师解答1212
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