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

找法网 2018-07-05 债务债权 131人阅读
债权人
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那么,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具体有哪些种类?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几种情况?找法网百科专题为您介绍。
对于单一债权人而言,债权人对于其所享有的债权有处分权,那么对于连带债权人而言,是否具有债权的处分权?连带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中的一人、数人或全部,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连带债权人对所享有的债权有处分的权利。接下来就由找法网的小编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连带债务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或者可以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的核心是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连带关系是连带债务产生的法律依据。所谓连带关系,就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该关系中,多数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所发生的事项,效力及于全体债务人。因此,连带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中的一人、数人或全部,同时或先...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几种情况?撤销权是一种民事诉权,特别是在民事债权债务纠纷的时候,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有效保护自己债权的安全,但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几种情况?下面由找法网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哪些情况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人使用撤销权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撤销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
当遇到债务纠纷时,我们会变得很头疼,要不回来对自己也是一大笔的经济损失,可是当债务人没有能力去承担自己的债务时。那么,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该怎么处理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案例:某贸易公司自某电器公司购买一批电器,货款共计1200万元。但贸易公司仍未如约支付货款。电器公司起诉后,法院依法判决贸易公司支付电器公司货款及1500万元。判决后,电器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确定:贸易公司根本无还款能力。电器公司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贸易公司存在两个异地胜诉债权。一个是某运输公司被判决承担债务1000万元人民币;另一个是某乡镇贸易公司被判承担500万元人民币。于是电器公司立即向法院提出代位申请执行贸易公司两个胜诉债权的强制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代位执行申请并依据生效的法定判决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两处债务人的房屋、土地等资产。在法院的督办...
债权人作为一个特殊的概念,是债权债务中的一方主体。他是享有债权的人。他在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一定支配的人。他可以通过留置、抵押、质押等手段对自己的债权进行保全。债权人是什么意思呢?债权人的种类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分析。一、债权人的概念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二、债权人的种类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中,只有质押、抵押和留置是物权担保。对物权担保行使代位权一般只会发生在抵押物权中。那么,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受偿顺序是怎样的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占有的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留置作为债的担保,就是债权人按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样,就不会发生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债权不能受清偿而成为代位权人的情况。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变价受偿后超过债权数额的价款,当然归出质人或债务人所有,质权人或留置权人应当返还给出质人或债务人或者加以提存。但是,质权、留置权法律关系中,质权人、留置权人毕竟不是债务人的次债务人...
在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中,保证和定金是债的担保。债的担保的两种方式,都可以发生行使代位权的情况。那么,有债权担保的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受偿顺序是怎样的?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合相关资料,为您作出如下解答。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是对特定的主债权的数额、范围在特定期限内的担保。如果在设有保证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对设有保证的债权有条件行使而不行使时,其他债权人就可以代位行使。例如,甲是乙的债权人,乙是丙的债权人,丁是丙的保证人(不管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当丙欠乙的债不清偿,乙向保证人丁要求履行的条件完全成熟,而又不向丁提出履行要求,致使不能清偿对甲的债务时,甲就有权代乙之位向丁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因为,如果债务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放弃无效;债务人怠于行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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