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106条

找法网 2018-06-27 债务债权 288人阅读
物权法106条
《物权法》第106条所称的"无处分权",应当指向对物权变动之目标实现没有相应权利或者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无处分权人",是看似有处分权而实际无处分权的人,其范围不同于《合同法》第51条规的"无处分权的人"。那么,物权法106条如何规定呢?找法网百科专题为您解答。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物权法。那么,物权法106条释义是什么?应如何理解?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分析。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立法背景善意取得是所有权特别取得的重要方式,物权保护立法对此都要规定。如《瑞士民法典》对于善意取得作了非常全面的规定。其第714条规定:以所有权...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特定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那么,以下几种“无处分权”情形是否应当适用《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呢?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解答。(一)登记错误本文所关注的登记错误,主要指权利人记载出现错误的情况。当然,在涉及其他物权类型时,也存在权利类型或内容记载错误引起善意取得适用的问题。为了准确确定讨论范围,本文所称登记错误仅限非登记申请人、登记机构相关人员故意造成的错误。不动产登记簿出现因非故意原因记载错误,从而发生无权处分的情况,理论上多认为属于《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的情形。但也有观点认为,即使登记出现错误,为不动产权利处分的人与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一致时,亦应认为其属于有权处分。因而不涉及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问题。但笔者认为,将此类情形解释为属于《物权法》第106条所...
对于“无权处分”的理解,还需要考虑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那么,应如何理解《物权法》第106条的“无处分权”呢?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分析相关内容。有观点认为,在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处分行为指向独立的物权合同,而在债权形式主义和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通常认为处分行为指的是以发生物权或其他权利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合同。我国《物权法》第二章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可以概括为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原则,以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混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例外。由于通说认为我国立法并未采纳德国民法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而是仅规定了区分原则,加之采取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的物权变动模式,因而在我国《物权法》的语境下,“处分行为”应当理解为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标的债权合同。相应的,《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所称的“无处分权”,也就应当指向对物权变动之目标实现没有相应权利或者权利受到限制的情...
《物权法》第106条所称的“无处分权”,应当指向对物权变动之目标实现没有相应权利或者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无处分权人”,是看似有处分权而实际无处分权的人,其范围不同于《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处分权的人”。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对《物权法》第106条立法本意进行分析。一、问题的提出《物权法,》第106条系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传统民法一项较为成熟的制度,看起来似乎并无更多的理论研究余地。但在司法实践中,理解和适用《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却现实的存在一定争议,其中经常为人所忽视的,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前提,即“无处分权人”的认定问题。正是因为法律上无权处分制度的存在,才使得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必要。厘清《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无处分权人'范围,是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法律规定的前提。二、《物权法》第106条立法本意分析从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无限制度,发...
房屋共有人有哪些处分权?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1、要求分出自己份额权按份共有人在不影响整幢房屋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额,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2、处分自己份额权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享有的份额有相当于单独所有权的权利,对按份共有房屋中属自己的份额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各种处分,如出卖、赠与、抛弃等。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卖自己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在出卖自己所占房屋份额时,应预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不购买,或者其购买的条件不为出卖人满意时,才可以出卖给其他人,否则其他共有人可请求法院宣告该买卖行为无效。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房屋共有的法律特征1、房屋共有是客体的单一性和主体的非单一性的统一。共有房屋的所有权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而客体却是...
所谓无处分权人,就是对归属于他人的财产没有权利进行处置的权利或者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该财产上负有义务而对此不能进行自由处分的人。那么,什么是无处分权的合同呢?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分析。无权处分的合同就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因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处分,例如,财产的转让、财产的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财产只能由有处分权的人进行处分,无处分权人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是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即使是对其有财产享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的部分,不能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因为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某个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就构成无权处分行为。(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的事后追认或者在签订合同后取得对财产的处分权。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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