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和分则

找法网 2018-06-14 刑事辩护 240人阅读
刑法总则和分则
刑法主要分为总则和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刑法分则是刑法总则的具体化,二者应当相协调。找法网百科专题整理了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相关内容为你解惑。
一般认为,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刑法分则是刑法总则的具体化,二者应当相协调。但是,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不协调的现象,有必要予以修改完善。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相关规定的协调。一、总则关于犯罪定义的规定与分则相关规定的协调我国刑法总则第13条对犯罪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指出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二是以但书的形式表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对于我国刑法分则有关各种具体犯罪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认定各种具体犯罪,无疑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特别是但书部分的规定,意味着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以及司法实践中认定各种犯罪,都必须有情节的要求,也就是说都不能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说社会危害性程度轻微)的情形。由此而论,我国刑法分则对许多具体犯罪的规定,都存在与总则关于犯罪...
刑法总则的明知,是指规定于刑法总则位置的“明知”,即刑法第14条第1款关于故意犯罪内容的规定。刑法分则的明知,是指规定于刑法分则位置的“明知”,如刑法第144条、第145条、第191条、第214条、第219条,等等,关于刑法具体罪名法定构成要件的“明知”。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刑法总则的明知和刑法分则的明知的关系辨析。首先,刑法总则的明知和刑法分则的明知,首要的差别体现在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差异上。刑法学理论通说认为,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刑法总则统领刑法分则,刑法分则应当与刑法总则的内容相协调一致,但存在例外的情况。刑法总则还对刑法分则起着补充解释的意义,对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属于空白罪状或者不完整罪状描述时,应当以刑法总则的规定进行补充。具体到刑法总则的明知和刑法分则的明知二者的关系来看,刑法通说认为“明知”一般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中不...
刑法主要分为总则和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分则规定了刑事处罚制度。那么刑法总则和分则究竟规定了什么内容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总则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分则主要内容: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
当事人相关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罪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应该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等等刑事辩护问题都可以在刑事法规中找到法律依据。所以了解基本的刑事法规还是很有必要的。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冲突及其解救。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出台了,在我国的改革开放的形势下,社会主体利益追求积极化、多元化。因严格的社会控制缓合下来,形成了社会治安日趋尖锐、复杂。为了应对高发的犯罪率,有法典,自然会颁布单行的成文法。[1]21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将十二种毒品犯罪列入打击对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就是其中罪名之一。但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而又能在成熟之前主动铲除毒品原植物的处罚是可以免除处罚。而刑法总则第21条自动终止犯罪且未造成损害的的处罚是应当免除处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只有完整全面地理解和把握刑法体系,才能真正理解和把握每一个具体条款的深刻内涵和彼此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11刑法总则与分则应当统一、协调适用。按照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规律,刑法总则原则上应适用于分则的所有条文,但刑法分则条文中有特别规定的例外。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刑法总则与分则的统一适用。(一)总则适用于分则具有普遍性刑法总则对分则具有统率、指导作用,因此,在原则上应对分则具有适用意义。法官办案必然要突出一般性的优先地位,原则上不能以待解决问题的特殊性而排斥一般性法律的适用,特别是在“入罪”环节,绝对不能由于事例之特殊而不顾现有刑法是否有规定便定罪判刑。体现一般公正的法律为个案公正留有较大的余地,于是法官的职责就是根据个案的特点,在一般公正的框架内,实现个案的公正。12⒈犯罪属性的要求。按照通常的刑法理论,犯罪具有三大基本属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
从当今世界各国刑法体例安排来看,均由总则与分则两部分组成。其中,总则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原理,分则规定具体的犯罪及其法定刑。对于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抽象与具体、普遍与特殊的关系,进而认为既然总则规定的是一般性规定,那么理应适用于所有分则条款,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总则条款的滥用,司法人员动辄以总则规定来排除分则条款的适用。下面小编为您介绍刑法总则与分则关系的重新梳理。一、总则中“但书”条款与分则中的例外规定由于处罚微罪行为不仅不具诉讼效益,而且不利于被告人的改造,因此各国在对待微罪行为的态度上开始由以往的有罪必罚转向微罪不罚。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是从什么情况下不认为是犯罪的角度补充说明了犯罪的含义,使对犯罪的界定在定性的基础上实现了定量的限制,这就是著名的“但书”条款。由于“但书”条款被规定在总则之中,据此有学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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