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找法网 2018-08-31 商标 501人阅读
商标法
随着人民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商标权力的运用也越来越熟练,当然对于原来的商标法来说运用到现在的日常生活当中还是存在一点点的小缺陷的,国家颁行了新的商标法,对于新颁行的商标法很多人对于它的内容都不是非常的了解找法网百科专题为你整理了相关内容。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但是,不同类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其使用商标的方式不尽相同,不一定涵盖《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举的全部商标使用方式。找法网小编下面为你带来五十七条与四十八条规定比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时,将单纯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与擅自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行为,以及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予以分项表述。一般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各项所指向的商标使用方式是有区别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使用”行为,是行为人以直接、积极使用的方式,体现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直接实施将侵权商标与侵权商品相联系的使用行为。一般是指以...
商标法第57条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情形:“……(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该条的适用逻辑。从该条的表述看,在同种商品、相同商标、类似商品、近似商标四个要素之间,至少形成4种涉及商标侵权的关系: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适用相同商标;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适用近似商标;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适用相同商标;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适用近似商标。需要说明的是,这4种关系并非类型化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判断的关键仍在于是否构成“混淆”或有“混淆之虞”。因此,适用商标法第57条的正确逻辑是: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推定足以造成混淆、构成侵权,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带来该条的解读。本条是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是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本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1.未经商...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其能将一家产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产品/服务与其他相同或类似产品/服务相区别开的特征。这是一个标识作为商标应具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它直接决定了该标识是否可以成为商标并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法第十一条在驳回复审中有什么作用?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虽然《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第一款列举了三项不符合商标法的情况,但就其本质而言,这三项的驳回依据其实是相同的:缺乏显著性。因为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所以如果一个可视性的标志并不能起到区分不同产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产品/服务的作用的时候,那么这个可视性的标志是不能作为商标来申请注册的。《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第(1)项和第(2)项是对缺乏显著性的标识的...
通常来讲,商标被定义为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显著特征或显著性被认为是商标的最主要特性。显著性(特征)是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数字、颜色或其他构成要素,能够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那么对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如何适用呢?找法网小编在为你整理相关知识。一、适用法律方面的分歧我国现行商标法关于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的要求,体现在第九条及第十一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则从反面,即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角度进一步对第九条的要求作了明确。在商标审查和复审实践中,有大量以缺乏显著特征为由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案例。但在适用法律方面,尤其是适用第十一条第一款一、二、三项的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做法。这种分歧主要体现在,当申请商标属于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应...
商标法是为了保护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规范市场秩序,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是怎么样理解的?找法网小编为你带来相关解答。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释义】本条是对注册商标禁用标志的规定。一、根据本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可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生产经营者通过商标推介自己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通过商标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如果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就无法实现商标的功能,也就不成其为商标。二、本条第一款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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