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认定

找法网 2018-05-18 刑事辩护 147人阅读
自首的认定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自首情节如何认定呢?自首的相关法律解释有哪些?陪首也能叫自首么?找法网百科专题为你整理自首的认定相关文章。
如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可以从轻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自首、立功如何认定是一个难题。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投案自首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呢?今天,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用。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法释(1998)8号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我们常在电影里或日常生活中听到“自首”、“立功”两个特有的词汇,自首和立功分别是犯罪分子一种减轻刑罚的方式,那么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你解读自首和立功的区别。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立功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量刑情节。一、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1.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实,成立自首;2.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与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经查证属实,或者共犯人协助抓获同案犯,成立立功。二、法律效果不同:1.自首对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对人,采取相对从宽处罚原则:(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具体确...
由于刑法对自首和立功实体规定的相对稳定性,从宽处罚规定的相对原则性以及对自首立功证明材料的证据形式、证据效力等规定的相对匮乏性,面对实践中不断出现的表现形式各异的类似自首和立功行为,实务部门认定时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那么实践中的疑难点有哪些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告诉你1.“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一般认为,“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表现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保安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在没有掌握犯罪的基本事实(即何人在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犯罪)或者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断定某人实施了某种犯罪时,仅凭工作经验或个别线索对被怀疑对象进行的询问或调查。司法实践中认定“形迹可疑”型的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自首情节如何认定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你解答有关疑问。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一般自首的认定:“自动投案”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2.犯罪嫌疑人向...
陪首、送首,是指“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那么这样的情况能否称之为自首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你解答相关疑惑。对陪首、送首的情况,也视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实际上是把特殊情况下亲友的自动性视为了犯罪嫌疑人的自动性。将这种情况也视为是“自动投案”,主要是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协助司法机关侦查破案,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节省司法资源。这是把握《解释》相关规定的实质。因而“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一规定的本质含义,是使行为人实施犯罪后,能将其有效地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也是自动投案的本质属性。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的亲友能将犯罪嫌疑人置于司法机关的有效控制之下,都应当看作是“将犯罪嫌疑人送去...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所谓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投案行为通常行于犯罪分子犯罪之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然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迅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此外,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部门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避,在被能辑、追捕的过程中,自动投案;经查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至于犯罪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或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或在追捕过程中走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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