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或者利用商品是消费,购买或者接受某种服务也是消费,知假买假者只要是购买或者接受服务,就是消费者,就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并且《消法》对弱者进行特殊保护的立法宗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在整体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群体,而不是某些具体的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如果按此理解,计算机专家在市场上购买自己使用的计算机也不是消费者,因为其对计算机方面的知识可能比商家还要多,在买卖关系中也不处于弱者地位。
《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总是处在弱者的地位,而知假买假者则不同,他们在购买商品前已经了解经营者出售的商品的真实情况,有时他们在某些方面的知识比经营者还要多,因而在买卖关系中并不处于弱者的地位,而且对打假者来说,将其认定为消费者,适用双倍赔偿条款,可能会使其获得与其劳动付出不相符的收益,有悖公平原则,所以知假买假者不应认定为消费者。另一方面,“知假买假者”在消费过程中并非欺诈的受害者,因而也不能获得双倍赔偿。
经营者的行为只要具备了主观上的过错与客观的现实性,其行为性质就不应当因为他人的主观认识而有所不同,这正如盗窃者不能因为未被发现就不再是盗窃者一样。《消法》的立法目的还在于通过对欺诈的惩罚,减少甚至消灭欺诈,保护交易安全。如果欺诈者存在欺诈的过错及行为,但由于对方当事人没有陷于错误认识而认定该行为不是欺诈。那么,就会纵容欺诈行为,交易安全就无从谈起。因此,只要有欺诈的过错及行为,欺诈者就应当承担欺诈的后果,而不应当考虑欺诈相对方的主观态度,故应获得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