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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能力”

2013-05-16 10: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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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什么样的人犯了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什么样的人虽然犯罪了却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是从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来界定的,“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已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具体是从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规定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能判处死刑。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6、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由于他们生理上的缺陷,他们在接受教育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方面受到一定的局限,其辨认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刑法》规定对他们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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