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还规定,未婚生子不算是超生,但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以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36505元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为73010元),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怀孕第二胎的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也要按计征基数征收2%社会抚养费(730元)。
《条例》首次明确了超生的含义与界定原则: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18个月的,算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