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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专利申请指南

2013-05-16 10: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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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条约有两个:《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依据上述两个条约的规定,对于一项涉外专利申请基本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即逐一国家申请和国际专利(PCT)申请方式 。

  一、 逐一国家申请方式

  采用该方式,申请人在《巴黎公约》任一成员国就一项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一特定期限内(即优先权期限:外观设计为6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为12 个月),同一申请人也可就其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在后申请),这些在后申请被认为是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

  注: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外国专利的,首先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然后方可申请外国专利。

  二、PCT方式

  采用该方式,申请人在《专利合作条约》任一成员国就一项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一特定期限内(即优先权期限:发明或实用新型为12个月),再就其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同样享有如《巴黎公约》所规定的优先权。采用该方式与逐一方式申请涉外专利的最大不同是:PCT方式申请由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部分构成,而逐一方式仅由国家阶段一部分构成; PCT方式申请是首先进入由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指定国际受理局完成国际阶段的审查,然后进入国家阶段由相应国家的专利机关进行审查,最终做出决定。

  什么是PCT?

  从名称上可以看出,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自采用巴黎公约以来,它被认为是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最具有意义的进步标志。但是,它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PCT不对“国际专利授权”:授予专利的任务和责任仍然只能由寻求专利保护的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或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掌握(指定局)。PCT并非与巴黎公约竞争事实上是其补充。的确,它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

  PCT的目的

  PCT的主要目的在于,简化以前确立的在几个国家申请发明专利保护的方法,使其更为有效和经济,并有益于专利体系的用户和负有对该体系行使管理职权的专利局。

  在引进PCT体系前,在几个国家保护发明的唯一方法是向每一个国家单独提交申请;这些申请由于每一个要单独处理,因此,每一个国家的申请和审查都要重复。为达到其应有的目的,PCT提出:

  ——建立一种国际体系,从而使以一种语言在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出的一件专利申请(国际申请)在申请人在其申请中(指定)的每一个PCT成员国都有效;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后,再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请求,经审查同意后,才能向外国申请专利。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依照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我国专利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理国际专利申请。

  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国外专利,中国专利申请人首先需注意以下几个须知:

  1 、 必须首先/同时在中国申请专利 ;

  2 、 委托有涉外代理权的代理机构代理;

  3 、 提供相关数据。

  中国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一般有三个途径 :

  巴黎公约途径

  中国是巴黎公约组织成员国,中国申请人可以在中国申请的基础上,直接向其它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还可以通过地区专利组织(如欧洲专利局、欧亚专利组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提出地区专利申请。通过这种途径,申请人可以根据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享有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为 12 个月;对于外观设计申请为 6 个月),在中国申请专利后,必须在优先权日期截止前按照不同国家的要求准备申请文件,委托当地专利代理机构,递交专利申请。在超过优先权期限之后 , 如果原申请尚未公开 , 仍可申请外国专利 , 但此时不再享有优先权。

  通过双边协议或对等(互惠)原则的途径

  如果中国申请人希望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可以按照双方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或对等原则处理。向台湾申请专利就采取这样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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