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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有哪些

2013-05-16 10: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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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有哪些

  营改增不是按企业划分的,而是按行业划分,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有的企业可能一部分业务划归国税征收增值税,可在地税还有一部分征收营业税的业务。

  1、天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

  2012年12月1日起,天津市交通运输业和研发与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六个现代服务行业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市财政局公开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纳税人应税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自2012 年12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

  2、2013年天津营业税改增值税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从事“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凡按季度申报营业税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即:2012年10、11月份应纳税款,于2013年1月向地税机关申报。2012年12月1日前新开办涉及“营改增”的地税独管纳税人,自10月1日起,可直接办理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营改增”纳税人凡持有地税局单独印章税务登记证的,应在2012年11月30日前由国税局换发盖有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各单位要统筹安排“营改增”的纳税人在2012年11月30日之前的发票领购,确保用量。对“营改增”后不再需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于2013年3月底前完成发票缴销工作。《通知》明确,纳税人应税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自2012年12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原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费继续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服务收入低于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市财政局测算,本市“营改增”试点改革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共48403户,占全市营业税纳税人的 34.4%,其中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占95.7%。去年,本市拟试点行业缴纳营业税30.2亿元,“营改增”后,试点行业纳税人预计缴纳增值税20.4亿元,将比原缴纳营业税减少9.8亿元。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地区及时间

  1、试点地区及开始时间

  上海市:2012年1月1日

  北京市:2012年9月1日

  江苏省、安徽省:2012年10月1日

  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2012年11月1日

  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2012年12月1日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认定范围

  试点行业认定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业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物流辅助服务、有型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暂不包括建筑业服务、邮电通信业服务、金融保险业服务和生活性服务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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