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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能解除收养关系公证

2013-05-16 10: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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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 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

  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的;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其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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