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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2018-06-05 17: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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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审判实践而言,构成侵害名誉权要具备下列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但在符合上述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如果行为人具有抗辩事由,仍然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那么,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尽管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但从世界各国法律和我国司法实践看,抗辩事由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一、内容真实。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能证明自己的主要言词是真实的、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就可以被免除侵害名誉权的责任,但是如果发生侵害名誉权与侵害隐私权的竞合,则不能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二、正当行使权利。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指根据法律的授权或有关规定,在必要时因正当行使权利而有损他人的名誉的行为。其首先要有合法的授权或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其次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必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检举行为等。即使该公民反映的情况不完全真实,或者仅是一种怀疑,也是正当行使权利。但如果出于诬告陷害目的,四处诽谤,擅自向外传播,则另当别论。

  2、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即使其在会议上的陈述会损害某人的名誉,也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但这些被侵害人必须是议政范围所涉及的对象。

  3、有关党政部门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依据一定的事实作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即使评价有不当之处,也不能认为是侵害名誉权。如果超出职权范围,恶意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论,也可构成侵权。

  4、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如父母对子女的教导,教师对学生的品行作出的评价等。

        三、正当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新闻工作者以及其他人依法通过新闻媒介发表评论,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等方面进行的批评监督。在现实社会中,为披露不法行为和不正当的行为,新闻报道和评论只要主要事实真实,而只是个别细节上有失真实或用词造句不当,则不能认为构成侵权。

        四、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指受害人事先明确作出自愿承担某种后果的意思表示。这种同意首先必须事先作出,其次必须出受害人自愿,再次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

      五、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是指因为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对原告遭受名誉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如果被告此时没有过错,则免除责任;如被告有共同过错,则不能免除责任。

  抗辩事由也是阻却违法事由,它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承担名誉权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又称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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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害怎么办?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由于《民法通则》尚未规定隐私权为具体人格权,侵害隐私权的违法性,应依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确认。《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民法通则》第140条和141条的规定均可作为确认侵害隐私权违法性的法律依据。具体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1)刺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2)干涉、监视私人活动;(3)侵入、窥视私人领域;(4)擅自公布他人隐私;(5)非法利用隐私;(6)侵害死者隐私利益。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一般为作为的行为。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这是隐私损害的基本形态。只要隐私被损害的事实存在,不必表现为实在的损害结果,即具备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损害的事实出现后,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以及为恢复损害而支出的财产损失,这些也是隐私损害事实。即便这些损害事实不是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的基本形态,也不影响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而只决定侵害程度的轻重和损害范围的大小。作为构成侵害隐私权民事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以具备其基本形态,即隐私被损害的事实为已足。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这种因果关系容易判断,是因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的直接关联性,行为直接导致后果事实的出现。对于精神痛苦的因果关系,应判断是否为该行为所引起。对于财产利益的损失,应确认其确有因果关系,因为这种损害事实直接关系到财产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必须准确认定。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也可以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责任,但不常见,如小说创作中利用素材不当而暴露他人隐私,构成侵害隐私权,即为过失侵权。对于侵害隐私权责任构成的最主要抗辩事由,是正当行使知情权。构成正当行使知情权行为,具有阻却违法的性质。例如为公共利益和社会政治需要,法定知情权的行使,正当了解自己的出身和婚恋对象的经历,等等。都是阻却违法事由,可以免除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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