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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桐油货物保险的赔偿

2013-05-16 09: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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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款的处理

  (一)如被保险桐油经检验和化验证明已发生短少或损失时,必须同装船时的检验和化验报告相比较,估定损失数额。如发生全损,以上述第四条(一)款2项规定的装运量作为计算的标准。

  (二)如根据化验报告中的鉴定被保险桐油品质上有变异时,本 保险按实际所需的提炼费用(包括提炼后的短量、贬值、运输、人工、存仓、保险等各项费用)减去通常所需的提炼费用后差额赔付。

  (三)一切检验和化验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负担,但为了决定赔款数额而支付的必要检验和化验费用,可由保险人负担。

  (四)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 轮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 失。

  (二)由于上述(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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