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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诉讼授权委托书范文

2020-04-01 12: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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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具的文书。法人授权委托应写明委托人名称、住所、委托事由等,并签名盖章。那么,单位诉讼授权委托书范文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单位诉讼授权委托书范文

  委托单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以下是有关个人的授权委托书范本,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受委托人:***工作单位:******有限公司职务:***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公司与******因******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的我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2条又明确规定:“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各个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定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委托权限如下:特别授权(代为承认诉讼请求,代为反诉,代为和解及上诉,代为接收与签署有关的法律文书。)

  委托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事由,需经______________办理,特委托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

  年月日

  (二)文书制作基本知识

  1.文书制作要点

  民事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的制作要点是:

  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身份等自然情况;委托人是法人或是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受委托人应写明其姓名、年龄、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正文:

  主要写明委托事项与授权范围,这是授权委托书的主体部分。

  (1)委托事项:写明委托人在何纠纷中委托代理律师代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2)授权范围:写明委托人授予代理律师何种委托代理权限,允许律师代其进行哪些诉讼行为。委托人需要对代理律师进行特别委托授权时,应具体写明授予代理律师代为提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反诉或上诉的权利。

  尾部:

  (1)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2)委托日期。

  民事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的格式较简单,但是,制作时仍应注意:

  (1)委托人对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一定要准确、清楚,具体是一般委托代理还是特别委托代理,特别委托代理权限内又授予委托代理人哪些权利;

  (2)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仅写“全权代理”的,人民法院一般认为委托代理人只有一般委托代理权限,而无权代委托人处理实体问题;

  (3)为保证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委托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自签名或盖章。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授权委托书一般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须经过其他部门证明。

  但特殊情况下,授权委托书须经证明方能生效。这些特殊情况是: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该国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证明,或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居住在港澳地区的同胞向内地寄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指定的港澳地区的有关律师或有关机构证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对我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其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然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民事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是指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单方出具的,明确代理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代理权限范围的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必须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不能成立。因此,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人实施授权行为的凭证,也是律师代理权产生的直接根据,还是人民法院确认律师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的依据。

  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参加民事诉讼,必须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其代理权限依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订立的委托代理协议和委托人单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确定。由于律师的代理民事诉讼的权利来自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因而委托人单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决定着律师代理权限范围,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为诉讼行为。委托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内,为诉讼行为和接受诉讼行为,被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委托人授予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可以授予其一般委托代理权限和特别委托代理权限。一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为被代理人代理一般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参加诉讼活动,调查、提供有关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调解等等,而不能够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不仅可以为被代理人代理一般诉讼行为,并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并明确表态,如: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应明确、清楚地写明其授予委托代理人何种委托代理权限。在委托代理人委托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情况的变化,经委托人与代理律师协商,委托人有权变更律师代理权限,这种变更既可以表现为扩大律师的代理权限,也可以表现为缩小律师的代理权限。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通过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其授予代理律师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权限,可以约束代理律师的诉讼行为,防止代理律师滥用代理权,侵害委托人利益;可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避免因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而在民事诉讼当事人与其委托代理人之间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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