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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

2019-11-21 10: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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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在南方沿海城市,有许多外出打工的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他们属于弱势全体,周末、夜晚加班没有补偿,工资被克扣等权益受损的情况也不时会发生。劳动者付出劳动,当然有权获取相应的报酬,用人单位恶意损害其合法权益时更需要通过各类途径弥补损失。那么,劳动争议案例有哪些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开除员工不合法,补偿金双倍赔

  【基本案情】2009年4月,山顶机电公司以员工王中华不满工作安排,给其他员工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将王中华辞退。王中华遂起诉要求山顶机电公司支付解除合同二倍赔偿金。法院审理认为,山顶机电公司未对辞退王中华所依据的事实及正当性进行举证证明,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山顶机电公司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王中华赔偿金6800元。

  【法官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双倍赔偿。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开除决定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对违反制度的严重性、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公示、告知等进行举证。

  矿工离职未体检,原有煤矿要担责

  【基本案情】李发荣在永隆煤矿工作至2002年10月退休。退休时,永隆煤矿未安排李发荣体检。2009年3月19日,李发荣被诊断为一期尘肺,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四级。李发荣遂诉至法院,要求永隆煤矿支付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审理认为,永隆煤矿未按照法律规定在李发荣离职前为其安排健康体检,不能证明李发荣的尘肺病为离职后所患,判决永隆煤矿承担相应的工伤赔付责任。

  【法官点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用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失业保险未缴纳,造成损失应赔偿

  【基本案情】李蓉在华光药厂从事包装工作2年多时间里,药厂未给李蓉缴纳失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后,李蓉一直失业,李蓉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了相关证明。经过仲裁及诉讼,法院终审判决华光药厂支付李蓉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是法定义务,未缴纳失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合同期满未续签,每月工资双倍付

  【基本案情】陈杰2004年6月应聘到重庆峰业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满后,峰业公司继续留用陈杰,但未与陈杰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陈杰诉至法院,要求峰业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期间的双倍工资。法院判决峰业公司支付陈杰7个月双倍工资差额22973元。

  【法官点评】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劳动者的,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集体合同提倡签,个人合同务必签

  【基本案情】2006年10月20日,锦程公司与公司工会代表签订为期三年的集体合同。2008年9月16日,刘凤到锦程公司从事包装工作,锦程公司未向刘凤出示该集体合同,也未与刘凤签订个人劳动合同。2010年3月10日,刘凤向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裁决锦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11个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3871元。经过仲裁和诉讼,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刘凤的该项请求。

  【法官点评】工会与用人单位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在招聘新员工时应当向劳动者出示。个人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集体合同是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最低保障标准。用工单位不能以集体合同取代个人合同的签订。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劳动争议处理案例”的内容。综上所述,劳动者进行劳动维权的途径包括哪些呢?劳动纠纷在我国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纠纷,劳动者除了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调解之外,还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会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劳动者可以提起诉讼。除此之外,劳动者可以进行监察举报投诉或者信访,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您还有什么法律问题,请咨询我们找法网在线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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