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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超限难治理的原因是什么

2018-11-19 15: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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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方面,很大程度的问题就是超载超限,每年都有交通安全事故发生,这多多少少会牵扯到超载超限方面的问题,而相关部门也表示管理很头疼。那么,超载超限问题为什么这么难治理呢?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解释。

  一、超载超限难治理的原因

  1、受经济社会环境影响

  从经济环境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一直处于快速工业化期,在目前公路运输结构还不合理的状态下,超限超载成为公路运输实现规模经济的首选。

  从社会环境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企改革的深入,加之城镇化带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公路货运市场的低进入成本、低技术要求的市场准入条件以及超限超载货物运输存在较大的空间自然吸引了大量富余人员,解决了大量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公路货运市场的开放,极大调动了各种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形成了国有、集体、私营等多种方式经营的局面。但是,我国公路货运市场呈现出数量多、规模小、能力弱、结构散的特点。个体经营活跃,公路运输市场竞争以价格竞争为主,而恶性的价格竞争正是超限超载货物运输的主要特点之一。

  2、货运业户的经济利益驱动

  公路运输成本是反映公路运输经济效益的综合性质量指标,影响成本的因素主要是距离和装载率。公路运输成本会随着运输距离的增加而逐步降低,而与车辆装载率正相关。在给定距离上,货车从半载到满载的总成本增加不大,因为维修费和人员费基本不变,燃油增加幅度也不是很大,货运运输业户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采取的策略就是尽可能的使货物装载重量大于核定装载重量,这就产生了超限超载运输。

  货运业户也明白超限超载是违法行为,一旦被执法部门抓住要被处罚,但他们会算这样一笔经济账:被抓是一种概率事件,并不是每次都会被抓,而且还可以通过托人情、找关系、行贿等手段避免高额处罚。而没有被抓的话,本次超载运输就可以获得非常可观的利润。超限超载的运输业户存在侥幸心理,把超限超载处罚当做是一种偶然成本,铤而走险。

  3、车辆生产、改装厂家的经济利益分析

  目前货运汽车市场上存在大量实际装载能力大于标定吨位的车辆,这是汽车生产厂家为了满足运输市场畸形需求、抢占技术门槛低的货运车辆市场的一种妥协。据统计,90%的超限超载车辆是经过非法改装,通过对车架、车辆悬挂等机件进行硬性加强,对轮胎进行强化处理,车辆能装载更多货物。

  大量非法生产、非法改装厂家的存在,使得合法生产标准车型的厂家、拒绝改装车辆的汽车服务厂家业绩惨淡,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车辆生产、改装厂家的行为,不仅给超限超载货物运输提供了技术条件,同时也刺激拉动了更多业户进行超限超载运输。

  4、地方政府治理超限超载的积极性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对治理超限超载态度消极,担心治理超限超载过于严格会大幅度提高运费,对地方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一是地方政府对超限超载的危害认识不足。二是地方政府担心治理超限超载会使运输成本增加,从而使当地货品商品价格上涨。

  5、货运市场监管困难

  由于缺乏规模效应,货运市场的价格机制对市场调节基本不起作用,多年来形成了只进不出的市场态势,从而出现更多运输从业者通过超限超载在货运市场中展开恶性竞争。恶性的价格竞争进一步挤压了已经很小的利润空间,运输业者只有采取超限超载运输,从而“陷入压价-超限超载-运力过剩-更多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

  6、地方资源无序开发引发超限超载乱象

  目前由于国土资源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加上地方政府只重视经济效益,对治超工作不够重视,放任企业违法超限超载,不积极配合有效治超,造成了矿业资源无序开发的现状。

  7、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体制的问题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长期存在职能交叉、多头执法、无序进人、趋利执法的问题。一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和源头治超的职能分布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以及省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中,这些部门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二是治超机构普遍无编制无经费,人员无编制导致执法程序不合规、无序进人、严重超编等现象。工作经费通过罚款自收自支,导致为了实现治超机构趋利执法,甚至出现放水养鱼的现象。交通运输行政体制改革就是要从体制机制入手,彻底解决这些执法乱象。

  8、治超站工作的实际困难

  一是治超站人员业务素质和治超装备建设落后,难以达到科技治超的基本要求。

  二是在社会闲散人员的组织下,超限超载车辆经常采取集中闯岗、闯站、绕行、堵占车道等方式逃避执法检查。

  三是不法分子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威逼恐吓,聚众闹事,打杂超限站,伤害执法人员,阻挠执法工作。

  四是执法程序繁琐,超限站每天平均通行2000辆运输车辆,如果严格按照检测、卸载、填写执法文书等执法程序,一辆违法超限车辆就需要2名执法人员近40分钟才能完成全部程序。

  二、我国对于超载超限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一百零六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2、《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①至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第⑥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这是指载重还有外形尺寸要求: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说到底,超载超限这个交通问题其实是随着经济发展而进一步得到重视的,这也涉及到经济市场环境的秩序是否良好、相关行政部门执法管制是否严格尽职等等问题,所以这需要驾驶者、生产者消费者和政府三方的配合,才能进一步得出解决超载超限问题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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