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百科

宣告失踪的申请人可以是哪些

2018-08-15 10:03: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公民如果长期下落不明的,其财产属于无人看管的状况,法律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利害关系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那么,宣告失踪的申请人可以是哪些?今天,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利害关系人是指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以及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这些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申请人的资格。根据《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只要其中有人提出申请,未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即使反对,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失踪申请案件的受理。但人民法院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某失踪自然人为失踪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应采用申请书形式,载明失踪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时间、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关的证明材料。

  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到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失踪宣告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自然人失踪申请案后,首先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根据该法第168条规定,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受理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判决的,失踪自然人即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置管理制度。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上述财产代管人没有顺序限制,也不存在谁申请失踪谁享有财产代管权的问题,而只遵循谁管理财产对失踪人的财产有利的原则。代管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财产代管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具有财产代管人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由其监护人担任财产代管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话,必须要求被失踪人下落不明到法定期限,并且需要是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