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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从轻辩护词该怎么写?

2018-07-18 10: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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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木是国家一项很宝贵的资源,滥砍林木会导致林木数量不够破坏生态环境,也会对国民经济发展造成影响,具有很严重的危害性。但是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被冠上了滥伐林木罪该怎么辩护呢?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的一篇滥伐林木罪从轻辩护词,仅供参考。

  滥伐林木罪从轻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江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的一审辩护人。根据《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本辩护律师依据案件的事实真相并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行使律师的辩护权利,为本案被告人江某,向法院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关注并考虑采纳。

  一、辩护人认为县森林公安局的现场勘察报告存在不足之处,影响我方当事人的定罪。

  在县森林公安局的现场勘察报告中,对采伐的蓄积采用平均地径与胸径计算,且从现场照片中发现树桩存在破损情况,由此测量得出的立木蓄积可能存在误差,即勘察报告中的10.353立方米。我方认为县森林公安局对砍伐现场蓄积的勘察结果恰巧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滥发林木罪的量刑起点即第六条,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我方认为这一勘察结论存在误差与疑点,勘察结论对被告人江某的行为定性起到决定性作用。现请求县森林公安局对现场再次进行勘察。

  二、本案中量刑标准变化幅度大恳请法院行使裁量权重新考虑量刑标准

  根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以及第十九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然而陕西省高院并没有确定的具体数量标准,而是采用解释中的的标准。我方辩护人认为考虑到当事人是个农民,受教育程度底,法律意识淡薄,如果将10立方米作为量刑起点标准,对于我方当事人过于严厉,因此恳请法院行使裁量权提高认定标准,从而对我方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

  三、退而言之,即使江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本案中江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没有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结果,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案中,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基本事实,应当被认定为自首。其次,本案中林角冲的村委会已经同意把树木的所有权转让给江某,江某的砍伐行为并未造成重大的社会危害。再者,江某常年在家务农,文化水平一般,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江某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恳请法院慎重审查全部证据,严格依据刑事证明标准,本着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的原则,确保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辩护人:XX律师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以上便是一篇完整的滥伐林木罪从轻辩护词,从辩护词中可以知道,滥伐林木罪的从轻辩护可以从无主观故意入手,因为在无主观故意情况下构成的滥伐树木是不构成罪名的,但是证明无主观故意比较困难,找法网小编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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