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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缉令注意事项有哪些

2018-07-17 1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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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尚在侦查阶段的,其实也是可以对在逃的嫌疑人发布通缉令,不过此时公安机关是没有权利作出通缉的决定,法律中规定只有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才能决定是否通缉。但具体发布通缉令却是由公安机关的局长签发,那一般在侦查阶段发布通缉令有什么要求呢?请一起和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在侦查阶段发布通缉令有什么要求

  1、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公安机关在发布通缉令时,有发布范围的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在实践中,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毗邻的和有固定协作关系任务的省、地、县级公安机关,可以相互抄发通缉令,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跨协作区通缉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2、通缉的对象只能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当然包括已被捕而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二、发布通缉令注意事项有哪些

  1、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衣着和体貌特征,并应附上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写明发案时间、地点、案情性质等简要情况。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

  2、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应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3、各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缉令后,必须及时布置,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调查缉拿工作。

  4、被通缉的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的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通知撤销通缉令。

  经过上文的分析之后,大家应该已经知道在侦查阶段发布通缉令的要求是什么了吧。如果不符合发布通缉令的条件,自然就是不允许发布的。另外,在发布通缉令的过程中也有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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