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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债务危机重重——婚内被负债了怎么办?

2018-06-29 09: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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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本是人与人之间最美好的一种关系——两个陌生人从相识到相爱,再到相亲,最后组织家庭,守望相处,长相厮守,白头偕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婚姻关系都是那么愉快的,婚姻所带来的债务危机被大大低估了!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你有没有想过,当一段婚姻关系结束后,你有可能不但孩子没了,房子没了,票子没了,还要承担巨额债务,此后的一辈子都需要为这次错误的婚姻埋单?或许你会以为在危言耸听,但铁一般的事实告诉我们,对待婚姻关系是需要充满危机感的,否则所带来的后果可能远远超乎你的想象!

  不信?看看下面这些活生生因为婚姻关系而“被负债”的例子吧!

  离婚半年,

  会计师王女士被负债百万!

  211重点大学优秀毕业生,中级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外企财务分析师的王女士离婚后半年被人告上法庭,需要承担百万债务。她这才知道前夫在他俩婚姻续存期间背着她,帮他的父亲或作为担保人,或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借款300多万,用于偿还前夫的父亲之前欠下的高利贷利息。

  结婚六年,

  她背负了160余万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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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7月,法院判决陈玲和刘正离婚,个人所有财产归各自所有,个人经手债务归各自处理,同时法院还查明,这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而在离婚前夕,却有八起案件在长沙市两家基层法院起诉陈玲,要求她承担刘正离婚前半年(2010年2月至2011年7月)所借的八笔共计337万元的“债务”。八个案子一审全部判陈玲共同偿还,甚至在2013年,她的工资和房子全部被冻结,只留了一千块的生活费。

  离婚次日,李某背负280万连带债务!

  李女士是一位媒体人,供职于某央媒。早在离婚起诉时,李女士就已锁定前夫婚内出轨和家庭暴力等证据,现在却不得不面对本金高达280万的夫妻连带之债,而李女士前夫举债时间,发生于两人起诉离婚的次日。因受债务之累,李女士唯一一套住房也被查封。

  离婚六年,深圳女子王娟被负债340万!

  2016年9月21日,独自在深圳打拼的王娟两张名下的银行卡内的42万存款被强制扣除,经查被告知是法院强制执行行为。王娟早在2011年就和前夫卓伟协议离婚,但法院以她前夫所借债务属于婚姻续存期间为由,判决她需要承担其中的一半债务340万。

  结婚两年,

  被负债500万的她成了老赖!

  2012年2月15日,董女士和王某结婚。在婚后不到两个月时间里,王某向叶某疯狂借贷1120000元。其中最早一笔20万借债,发生于同年3月14日,此时两人的婚姻还没有满一个月。据董女士讲述,结婚两个多月后前夫王某即消失不见,至今下落不明。同年6月,她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首次离婚未获得支持,直到2014年2月20日,再次起诉后才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因为这段婚姻,董女士付出了惨重代价。此后的10多起民间借贷诉讼中,董女士均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总金额在500万左右,这些借贷基本在婚后两个月内发生。婚前由父母出资,登记于董女士名下的一套价值300余万的住宅已被强制执行拍卖,因资不抵债,她也成了“老赖”。

  前妻赌博,

  宜宾赵某背负了千万债务!

  自去年10月前妻消失后,宜宾某国有企业职工赵先生所有的精力,都用在应诉和对付债权人身上。赵先生前妻欠下数千万元外债。截至目前,已有3名债权人将赵先生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1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三起诉讼中,包括赵先生前妻妹妹、舅舅等出庭作证,赵先生前妻长期在外赌博,“一次输赢就是几十万”。但最终,法院仍以“24条”为依据,要求赵先生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冻结了他的工资卡。结婚3个月,丈夫向她抛出了9亿债务!

  在长沙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叶薇因工作关系认识了做房地产生意的耿毅,二人于2007年登记结婚。谁也没料到,结婚不到3个月双方就闹起了离婚。2012年4月16日,叶薇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予离婚。离婚过程中,耿毅向她抛出了一张高达9亿多元的“共同债务清单”。耿毅声称,如果叶薇和他离婚,必须承担一半债务。叶薇在恐惧和担忧中不敢再坚持离婚。2011年到2013年间,叶薇先后三次成为被告,需要承担数百万债务。耿毅长时间下落不明,这些债务像大山一样压得她喘不过气来,一些“债权人”还对她进行恐吓和辱骂,她只得带着年幼的女儿东躲西藏,患上了重度抑郁症。

  《婚姻法》24条,

  婚姻期间被负债了怎么办?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如下:1、你能证明债主和你的配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你们夫妻实行AA制,且债主知道;3、你能证明配偶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然而,在实践中,如果配偶有心恶意举债,一般不会和债主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之间的债务属于两个之间的秘密,根本不会轻易告诉第三人;金钱属于动产,想要证明配偶所举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不容易。所以当事人若非法律人士,千万别以为靠自己就可以轻易解决问题,否则后果可能会很严重!

 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被负债”在搜集证据证明涉案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时,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比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是其他能够证明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况,比如录音、证人证言等。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因为一般情况下夫妻间财产、债务约定是秘密的,第三人无法得知,而在该类型纠纷中,夫或妻必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进行举证,比如录音、证人证言等。

  3、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约定由侵权人个人履行,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

  4、夫妻一方因违反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而依法承担或自愿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由该义务延续、变更、更新而形成的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5、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将债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认定其为个人债务。

  因为货币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所以无法证明这张钱用于什么地方,那张钱用于什么地方,所以举证也是有难度的。实践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后生活的关联性及合理性。比如证明借款前后,家庭的生活、设施等并没有发生什么改变等。如果因为感情问题已经分居,可以提供双方已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证据。以上相关事实这些可以通过居委会证明、邻居和物业人员的证词等予以证明。

  6、还可以举证工资单、工资证明等证明自己的收入,同时期的银行存款等等证明自己的家庭生活与涉案借款无关。

  7、举债一方的资金去向,也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可以通过其银行流水等等以证明其去向。

  律师提醒,如果当事人需要承担的债务巨大的话,那么最好聘请资深律师介入,借助律师的知识和经验来搜集相关的证据,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否则的话当事人很可能需要为自己举证不力埋单,需要用数年,数十年,甚至一辈子来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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