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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务属于婚姻债务,婚姻债务该如何承担?

2018-06-29 09: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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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时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本文主要从以上这两个方面来阐述和解释关于夫妻双方的债务以及清偿问题。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一、 哪些债务属于婚姻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

  二、 哪些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意见中又明确,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一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于夫妻双方的债务,在法律上一般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双方共同所为,或是未经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负清偿责任。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购买生活必需品,或带孩子去看病,或向双方应尽赡养义务的老人支付赡养费等等,另一方有负担清偿的义务。当然,此类债务问题情况不同处理的方式也不一样。结合自己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不是很清楚的话可以做一些法律咨询方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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