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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内容

2018-06-28 09: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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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保密法律的基本框架主要是由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1)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公民保密义务的规定。(4)地方性法规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法实施细则》。那么,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内容是什么?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保密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需要注意的是,未经授权的市直机关单位和县直机关单位、乡(镇)一级机关产生原始定密事项,需向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申报定密。各级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可依法行使原始定密权。上述所有机关单位具有派生定密权(即依据上级已确定的密级定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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