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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的检讨书

2018-06-27 17: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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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有关押看守的责任,如果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疏忽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跑的,工作人员要为失职承担责任,那么民警疏忽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检讨书?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民警疏忽犯罪嫌疑人逃跑检讨书范本

  派出所工作失职检讨书

  尊敬的王XX局长:

  您好,我怀着无比愧疚和遗憾的心情向您递交这份工作失职的检讨书。关于在xx一事,因我个人的疏忽,我没有能够充分地对所内各项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和监督,给XX公安局造成了严重、恶劣的影响。我可以说是犯了一个最低级,最原则性的错误。虽然是一件看似很细节性的问题,但是连这么基础的工作都没有做好,没有根据您的要求,把您安排给我的工作做好而深感愧疚,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重要的是给XX公安局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导致XX公安队伍整体形象因为细节而蒙羞,更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王XX局长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但此次我通过自我反省,必须找出我工作失误的根本原因,经过深刻反思查找根源性问题,使我深刻认识到此事的严重性,同时我也从中学习到深刻的教训。

  工作作风不实,工作责任心不强。我在部署工作时,要求多,具体抓落实少,以致值班管理工作、值班部署和要求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值班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派出所对各项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作为领导没有抓好落实,平时工作松懈,思想麻痹,总认为不会有事,由于对值班工作缺乏重视,我对值班工作中存在问题和漏洞缺乏敏感性,对部分民警不按制度要求开展工作,该谈话的不谈话,该了解的没有了解,麻痹大意,没有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为此事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我忠心的恳求中心领导能够接受我真诚的歉意,并能来监督我,指正我。我也衷心的感谢领导给我重新工作、学习的机会,我会更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工作,以后将会更加努力,更加认真的学习和工作。请领导相信我。

  XXX

  年月日

 二、犯罪后逃跑再自首的还是自首吗

  刑法第六十七条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两种情况,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从立法本意不难看出,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一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归案,争取宽大处理;二是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价值取向原则,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

  当然,犯罪后外逃其目的在于逃避法律的制裁,但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主动投案的积极行为,否则,无异于在鼓励犯罪分子顽抗到底。这无疑不利于司法机关及时侦结与审理案件,无论是从法律效果还是从社会效果来看,其负面影响都是不容置疑的。因而,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视外逃后再主动投案为自首,给外逃犯罪分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民警疏忽犯罪嫌疑人逃跑检讨书范本”问题进行的解答,民警疏忽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跑的,属于工作的失职,民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写一份检讨书是必须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找法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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