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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

2018-05-25 14: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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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济生活和金融市场领域中,民间借贷活动非常频繁,民间借贷行为存在交易隐蔽、民刑交织、风险难控等特点,发生民间借贷纠纷被认定为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大量存在。那么,民间借贷合同在哪些情况下是无效的?无效后又如何处理?找法网小编通过以下案例做一讲解,以飨读者。

   案例一: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原告赵某与被告石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9日,原告在甘肃银行某分行贷款400万元,原告通过第三方公司将该笔贷款转至被告账户。至2015年1月12日双方算账,被告石某共欠原告348万元,被告给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赵某现金叁佰肆拾捌万元整(3480000元)。借款人:石某,2015年1月12日”。后因被告无力归还该笔借款,被告将其以370万元购买的房屋(已交200万购房款)抵顶被告欠原告的二百万元,2015年5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53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2014年1月10日、13日,原告赵某将400万元银行贷款通过第三方公司转借给被告石某以赚取高息,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2015年1月12日双方算账,被告给原告书写借条一张,被告石某尚欠原告348万元。2015年1月4日、4月15日石某用楼房抵顶借款200万元,现欠148万元,应由被告石某归还。原告赵某诉称代石某支付他人欠款5万元,应另案处理。关于利息,原告诉请月息4分,因合同无效且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不予支持。但原告赵某2015年5月22日起诉后的利息,应作为资金占用费由被告石某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判决:一、由被告石某归还原告赵某资金148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22日至归款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014年,被告曾某因参与赌博活动向原告覃某借款。同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覃某借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期限为年底前一次性还清。”因约定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偿还上述款项,原告遂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覃某与被告曾某之间虽有借贷行为发生,但借款目的用于支付赌债,用途不合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原告确认其对被告借款用于赌博系明知的,故该借款行为当属无效民事行为,法律不予保护。即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因进行非法活动所得涉案财产,本院将另作民事制裁决定书予以收缴。判决:驳回原告覃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两个案例表明,不同的合同无效情形,对应着不同的处理结果,接下来将做以详细分析。

   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从上述两个案例来看,案例一的情形符合该《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情形,据此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案例二属于本条第(三)项情形而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1、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返还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一中的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在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

  2、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依法予以收缴。依据《民通意见》163条: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案例二中的借款用于赌债,用途不合法,违法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不予保护,依法予以收缴。出借人,在明知其用于赌债而出借的情况下要其返还借款,法院不予支持。

  3、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利息处理。目前,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但从法理上讲,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系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并未成立借贷关系,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方应当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在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大多数情况时双方已知或者应知的情况,因此双方均有过错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原告的利息要求。这一点从本文案例一中也可窥见一斑。但是,从该法院的实际判例出发,法院虽未支持合同无效的利息请求,但可以要求支付原告从起诉后到被告返还借款期间的利息,应作为资金占用费由被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付。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间有偿借款,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允许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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